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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志镪与曹可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镪,曹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志镪,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曹可伦,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镪与被执行人曹可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可伦应归还借款13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曹可伦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可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