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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毅、郭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郭少军,高朋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少军,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朋风,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郭少军、高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毅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少军、高朋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