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毅、郭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郭少军,高朋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少军,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朋风,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郭少军、高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毅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少军、高朋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