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乡县润丰饼干厂、吴彬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润丰饼干厂,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异16号案外人:官余女,女,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东乡县润丰饼干厂,住所地:东乡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彬,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职工,住抚州市,在本院执行东乡县润丰饼干厂与吴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官余女于2017年8月11日对执行恢复土地原状所涉土地上的小型预制构件厂房的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1988年5月8日,邓家乡上杨村下杨村小组将东至荒山,西至梁丁阳,南至荒山,北至吴顺发,长26米、宽26米的土地卖给吴彬之父吴雪海(已故),协议中卖方有村民杨文祥、郭平国、郭建国、杨火龙、杨木龙、邓土财签名,未盖村小组公章。同年12月30日,邓家乡人民政府发出准建证,准予徐四毛、吴雪海、吴大海在邓家乡上杨村下杨村小组新建房屋,准建证中四址未填,也没有准建证字号,并给上述三人发出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面积均为250㎡,四址未填写。1997年2月19日,邓家乡上杨村下杨村小组与陈小平签订《关于征用下杨前头山的协议》,约定陈小平征收下杨村小组前头山,四址:东自彭国龙屋基向西至红星田坂5米止,北止徐水龙、杨木龙、洪展龙、吴顺发、陈耀林、梁元康屋基,向南距铁路北轨中心30米,每亩14000元,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1999年5月21日东乡县土地管理局为该宗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27088,面积4460.5㎡;证号27089,面积5623㎡;证号27090,面积6667㎡,土地使用权人为润丰饼干厂,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小平。后因政府修路、修桥、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了该厂的部分土地,2005年底吴彬在润丰饼干厂的空地上建造了简易房屋。案外人官余女为吴雪海的妻子,被执行人吴彬为案外人官余女的儿子。本院认为,吴雪海所购荒山因1999年5月21日东乡县土地管理局为润丰饼干厂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集体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其不再享有该块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据此,案外人官余女提出所涉土地上的小型预制构件厂房的所有权为其所有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官余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琪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