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财保、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保,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财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徐祥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财保与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财保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