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石磊,丁丽丽,边钢,齐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莲,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磊,男被执行人:丁丽丽,女被执行人:边钢,男被执行人:齐凤美,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石磊、丁丽丽、边钢、齐凤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21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91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210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