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赵学敏郑法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郑法见,赵学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0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婷,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法见,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赵学敏,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郑法见、赵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长 樊雯龑审判员 马 莎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