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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铁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铁生,1968年4月11日出生,男,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再审申请人姚铁生因诉安福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行终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铁生申请再审称:1953年安福县人民政府将涉案晒坪确权给申请人的母亲姚兵英的第一任丈夫姚鼎秀,见申请人提供晒坪的土地权证,姚鼎秀去世后,晒坪由姚兵英继承。后姚兵英嫁给申请人父亲姚松年,再后来申请人的父亲、母亲相继去世,申请人继承了该晒坪所有权。安福县人民政府在第三人对晒坪没有土地主权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就将晒坪批给第三人建房,并对申请人晒谷、居住通行、采光造成严重损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晒坪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主张与申请人由继承得来的晒坪土地权归属不符,安福县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申请人一审起诉的法律时效没有过期。请求撤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行终32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姚铁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吴志华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