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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康传军、李连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传军,李连如,王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康传军,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连如,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连芝,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传军与被执行人李连如、王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刚审判员  陈广学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