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德满与林成榔、陈忠雄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满,林成榔,陈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772号原告:郑德满,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成榔,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忠雄,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满与被告林成榔、陈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满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