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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德满与林成榔、陈忠雄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满,林成榔,陈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772号原告:郑德满,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成榔,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忠雄,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满与被告林成榔、陈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满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