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军、郭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军,郭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利军,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郭海龙,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军、郭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利军、郭海龙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1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利军、郭海龙具体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