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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刘凤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刘凤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89号原告:李秀兰,女,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凤兰,女,195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李秀兰与刘凤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秀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秀兰负担。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