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刘凤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刘凤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89号原告:李秀兰,女,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凤兰,女,195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李秀兰与刘凤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秀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秀兰负担。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