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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春红诉被告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春红,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347号原告:耿春红,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程明辉,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生,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耿春红诉被告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耿春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程明辉负担。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亚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