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存忠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存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存忠,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山市。2016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祝存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08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存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祝存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审 判 员 罗志刚审 判 员 周永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董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