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祥康与程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祥康,程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43号原告:蒋祥康,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磊,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由普定县马官镇新马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程萌,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云,女,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系程萌之妻。原告蒋祥康与被告程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蒋祥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祥康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蒋祥康负担。审判员 徐朝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