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爽与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165号原告:蒋爽,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江山大厦A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61850647H。法定代表人:吴雨。原告蒋爽与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蒋爽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原告蒋爽负担。审判员  徐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