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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均峰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均峰,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67号申请执行人:马均峰,男。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均峰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出具收条收到7200元人民币,申请案件执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7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