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清苑区。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5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清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