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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顾银富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银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银富,男,1972年6月1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银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银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顾银富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富民县永定镇小西山路段时,遇富民县交警大队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顾银富带至富民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顾银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0.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顾银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顾银富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银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银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宣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