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国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奕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国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奕彬,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国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蓝田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奕彬,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朱蓉,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03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奕彬、朱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奕彬、朱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奕彬、朱蓉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奕彬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有(2017)赣0703执字第35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李奕彬的借款计人民币3266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奕彬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2017)赣0703执字第35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李奕彬的借款计人民币580000元由本案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国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