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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张晨、张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张晨,张永昌,陈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6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负责人邱国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玉,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林玲,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晨。被告张永昌。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被告张晨、张永昌、陈洁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做出(2016)鲁0212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被告张晨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产。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晨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