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光阳、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阳,张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020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恒,男,汉族,农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阳,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清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阳、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