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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光阳、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阳,张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020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恒,男,汉族,农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阳,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清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阳、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光阳、张清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