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发贵与被执行人陈家华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贵与被执行人陈家华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扣缴。本院认为,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发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