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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秀文与安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文,安洪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661号原告张秀文,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安洪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文与被告安洪伟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秀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秀文负担(张秀文预交案件受理费1274.82元,另1249.82元返还张秀文)。审 判 长  韩 文审 判 长  韩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