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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红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红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3号罪犯曾红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红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曾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曾红军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红军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7个表杨和余分20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曾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二条、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红军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