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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绪海与魏新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海,魏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海。被执行人魏新鹏。王绪海与魏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魏新鹏偿付王绪海货款341150元及利息。王绪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方面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恢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赵学彬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