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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陈健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陈健彬,陈达庆,岑溪市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东升市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解放大道。被执行人:陈健彬,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达庆,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十里长街。被执行人:岑溪市东升市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东升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陈健彬、陈达庆、岑溪市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东升市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481民初1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健彬、陈达庆、岑溪市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东升市场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737875.79元、及利息5189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健彬、陈达庆、岑溪市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东升市场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岑溪市建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十里长街证号为岑国用(2006)第000039218号面积1335.6平方米的土地,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现因拍买条件不成熟,暂不予拍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查封的财产拍卖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李果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