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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玫璇与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玫璇,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智在必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2729号原告陈玫璇(陳玫璇),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台湾居民,现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卢宇璋,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汽配城21栋六楼。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朝宏,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长沙智在必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38号401房。法定代表人刘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玫璇与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一公司)、第三人长沙智在必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在必行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玫璇的委托代理人卢宇璋、被告汇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智在必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玫璇请求判令: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侵权微信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人民币12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如被告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所述属实,则要求第三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汇一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所涉被告微信公众号“汇一城”(微信号:×××)未经腾讯公司(第三方)认证,不具备被诉主体资格,且影响范围极小,每天阅读量及粉丝极少;2、上述微信公众号实际由第三人运营管理,若本案构成侵权,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应由实际侵权人即第三人承担;3、被告没有实施本案的侵权行为,既未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也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智在必行公司未作述称。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陈玫璇艺名陈妍希,系中国台湾知名演员、歌手,曾主演过多部影视作品,演唱过多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多次获得国内国际奖项。2、汇一城楼盘项目的实际开发方系汇一公司,智在必行公司根据《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为汇一城楼盘项目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微信公众号“汇一城”,微信号×××,微信认证主体为汇一公司。智在必行公司在“汇一城”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题为《杨过和小龙女穿越现代成功求婚,姑姑注定会是过儿的!》的文章,在该文章中,未经陈玫璇许可,使用了陈玫璇的照片及小龙女扮相的剧照,同时配以“你看这个地方多好,绿色园林景观,2.8容积率,26%超低建筑密度,N+1户型,南北通透,新鲜空气随你怎么呼吸,姑姑,你觉得住在这里可好?”“那我们的婚房就定长沙汇一城了可行?”等广告语,多幅商品房户型图以及售楼热线、地址等商业信息,用于汇一城楼盘项目的宣传。上述文章未在报纸上刊登,截至2016年5月9日,上述文章仍然能够通过互联网正常浏览。3、汇一公司对陈玫璇直接以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没有异议。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陈玫璇有权在认为自己的肖像受到他人侵害时,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智在必行公司根据约定为汇一公司的汇一城楼盘项目进行网络推广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外而言应视为汇一公司的行为,故“汇一城”微信公众号中《杨过和小龙女穿越现代成功求婚,姑姑注定会是过儿的!》的文章应视为汇一公司所发布,根据该文章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文章使用陈玫璇的肖像具有商业宣传性质,汇一公司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汇一公司侵犯了陈玫璇的肖像权,陈玫璇要求汇一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及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相适应,由汇一公司在“汇一城”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必要的道歉内容为宜。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首先按照被侵权人陈玫璇因此受到的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确定的,汇一公司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陈玫璇因其肖像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且汇一公司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后果等因素,并参考陈玫璇的知名程度,综合认定陈玫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汇一城”微信公众号由智在必行公司具体运营管理,在本案中与汇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根据陈玫璇的诉求,智在必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汇一城”微信公众号刊登向原告陈玫璇赔礼道歉的声明,持续刊登一个月,道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进行赔礼道歉或赔礼道歉的内容未经本院审查许可,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者承担;二、限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玫璇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三、第三人长沙智在必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陈玫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陈玫璇负担180元,由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智在必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蹈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