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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红与王仙球、马平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王仙球,马平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82号原告:林红,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仙球,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台州紫元银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平通,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台州紫元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林红与被告王仙球、马平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红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