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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行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桑道义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道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荟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166号原告桑道义,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桑道茹,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雅萍。委托代理人吴小冬。委托代理人李小娟。第三人荟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谭如。委托代理人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道义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道义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桑道义负担。审 判 长  赵 晨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张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