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周传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盐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货款84515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91元,由原告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813元,由被告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负担87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位于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路东、七中沟北的土地(该土地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不宜处置)外,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