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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94号原告:林某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原告林某父亲。被告:周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林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