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俊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俊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配套生活设施1#楼1层1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562015459。法定代表人:周好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坚,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执行申请人厦门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俊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志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