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延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503号原告:延某,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42岁,汉族,喀喇沁旗德洋消毒餐具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延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延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原告延某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