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永革与杨志龙、潘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革,杨志龙,潘风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78号原告:石永革,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龙,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被告:潘风为,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永革诉被告杨志龙、潘风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永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永革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