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保、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保,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410号之二原告: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1415-4,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原告:王洪保,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礼枋,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9342T,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昌宁路。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保与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1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