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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保、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保,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410号之二原告: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1415-4,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原告:王洪保,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礼枋,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9342T,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昌宁路。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佳港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保与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礼枋、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1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