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第10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剑伟与金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伟,金瑞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第10858号原告:杨剑伟,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金瑞士,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杨剑伟与被告金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剑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杨剑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