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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第10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剑伟与金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伟,金瑞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第10858号原告:杨剑伟,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金瑞士,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杨剑伟与被告金瑞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剑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杨剑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