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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谈富来、梁恩红、林永军、梁恩燕、随付全、随立英、马宗平、随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谈富来,梁恩红,林永军,梁恩燕,随付全,随立英,马宗平,随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2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谈富来,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梁恩红,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林永军,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梁恩燕,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随付全,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随立英,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马宗平,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随福霞,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谈富来、梁恩红、林永军、梁恩燕、随付全、随立英、马宗平、随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谈富来、梁恩红、林永军、梁恩燕、随付全、随立英、马宗平、随福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谈富来、梁恩红、林永军、梁恩燕、随付全、随立英、马宗平、随福霞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70元,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