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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翊彤与被执行人赵胜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xx,女,200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丹东市第十七中学学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理人:顾xx(赵xx母亲),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xx,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赵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执1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xx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xx因与被执行人赵xx自行协商解决而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x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执10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李富强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