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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亚晖、穆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亚晖,穆汉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3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栓、邢敬华,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晖,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穆汉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亚晖、穆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亚晖、穆汉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