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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阳梦璐、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阳梦璐,李伟,李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阳梦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审被告:李嵘,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区。上诉人潘阳梦璐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原审被告李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潘阳梦璐一审中提交了李伟分别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诉状和上述两法院的相关裁定,以及原审被告李嵘与其之间的《离婚协议书》草稿和发件人将该份草稿发向其邮箱的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已由原审法院载入卷宗材料,且上述证据的内容能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判断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阳梦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廖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