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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庆坤与潘凯周、张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坤,潘凯周,张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272号原告王庆坤,男,1995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潘凯周,男,成年,汉族,内黄县。被告张静飞,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庆坤诉被告潘凯周、张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王庆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王庆坤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