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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占想海与吴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想海,吴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占想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三兴,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想海诉被告吴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想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想海负担。审判员  刘国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