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占想海与吴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想海,吴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占想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三兴,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想海诉被告吴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想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想海负担。审判员 刘国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