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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州益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益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民催18号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法定代表人:窦啟玲,董事长。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4191862、出票时间2016年12月0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0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5万元、出票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浦发武汉分行作业中心,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