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景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景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55号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端木凡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雪芬,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史景宵,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景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