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与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472号原告: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九龙山家园*号楼2门***号。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号(航港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北京协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