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乙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男。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海,男。被执行人:罗乙生,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乙生涉案较多且下落不明,处置抵押物暂时存在困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