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869号原告:赵某,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9.10元,保全费250元,均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