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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琳琳、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1394-号杨琳琳、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30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7)豫130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