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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正文与杨贤胜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正文,杨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阳正文,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安才教,男,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贤胜,男,住广西。本院在执行阳正文与杨贤胜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8209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贤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