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正文与杨贤胜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正文,杨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阳正文,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安才教,男,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贤胜,男,住广西。本院在执行阳正文与杨贤胜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8209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贤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