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斗南与金建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斗南,金建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38号原告:陈斗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云,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陈斗南诉被告金建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斗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斗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